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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1158建號建物據在場大樓總幹事單○彬稱,現由瑭瑾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無配附停車位;據現場債務人稱此處已逾四、五年未營業,偶爾會至此處休息。土地使用分區為敦化南北路特定專區(B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參種住宅區及第參之貳種住宅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5月36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668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5月2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5735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5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1681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
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4‧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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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2012建號建物據債務人稱,現由債務人之女兒向其承租使用,每月租金新台幣5,000元。土地使用分區為敦化南北路特定專區(A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肆種住宅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5月36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668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5月2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5735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5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1681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第一項前段所示租賃關係經本院於115年4月8日以執行命令終止,若無人異議或異議經裁定駁回確定,拍定後即依現況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4‧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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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747建號建物據在場管理委員會保全人員林○村稱,該戶已良久無住戶出入,信箱郵件亦無人收受,無配附停車位;屋內無水可用,但仍有電力。土地使用分區為敦化南北路特定專區(B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參種住宅區及第參之貳種住宅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5月36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668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4年6月2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5月2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5735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5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1681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除共同使用1196建號建物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4‧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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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1559建號建物門首張貼「三閩書院」,在場第三人徐○佩,係債務人無償借我居住使用,並無訂立租約;三閩書院係由王○服設立,在場第三人王○服稱,因其與債務人間有債務關係,無訂立租約,亦無出租他人之情事。土地使用分區為敦化南北路特定專區(B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參種住宅區及第參之貳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圖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5月36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668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70年12月28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5月2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5735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5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1681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無償占有使用,該使用借貸關係經本院於115年4月8日以執行命令終止,若無人異議或異議經裁定駁回確定,本件拍定後即依現況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4‧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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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拍:4624萬115年6月24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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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地號、595地號、1192地號、2414建號、2620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王O羚即債務人之股東在場陳稱,2414建號建物係由其婆婆居住使用,經檢視無增建,拍定後不點交;2620建號為車位,車位號碼為57號,雖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2‧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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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7034萬115年5月13日拍賣]
[第三拍:562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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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40094建號、40153建號,拍定後點交。501-1地號、501-2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499地號為建物坐落基地,拍定後不予點交。
2‧民國114年7月1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1-1地號、502-1地號土地在圍牆內,土地上為雜草,無地上物;40094建號從地下二樓大門進入,共4層,向上到第3層為1樓。第三人廖○玉即債務人黃O敏之司機在場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40153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40094建號)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可通到外面的後花園。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11月12日函覆稱:40153建號建物係位於開放空間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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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56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土地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及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10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4-1地號土地係位於士林區天母西路46之4號1樓建物後方之空地,部分有圍牆、鐵捲門占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同年12月16日函復稱114-1地號土地依69使字第765號使用執照(67建字第295號建造執照)竣工圖標示為(法定)保留地等語。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110年11月23日函復稱10856建號建現由第三人伊爾瑪基於租賃權使用,租期自110年8月8日起至115年7月8日止。嗣債務人於113年3月4日陳報,已與第三人終止租賃契約,目前已由債務人占有中,屋內留存第三人物品之後會搬走。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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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525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之現況,現無人居住使用,為空屋,無增建,屋內堆置部分雜物。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6729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220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分割共有物(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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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拍:4584萬115年6月18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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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5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2年12月1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無人應門,經同號1樓鄰居表示,債務人吳O樺已久未居住於此,現無人居住使用。114年3月12日現在履勘時,鎖匠無法開啟大門,前案員警查訪,系爭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配附機械車位編號2號。115年1月9日經債務人陳報已無人居住,惟現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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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028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00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4年7月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李O家在場稱:10289建號建物目前由其占有使用,其係該建物真正所有權人,僅借名登記於債務人李O輝名下,無配附停車位。又第三人李O家與債務人李O輝已於114年8月27日經本院114年度移調字第164號調解筆錄合意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惟現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4‧經函詢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稱本件建物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經函詢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回覆稱本件建物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未查得本件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之列管情事,至於建物內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鑑定人訪詢鄰居未果,經查詢網路並無相關訊息。本院已盡查明義務,並揭示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之相關資料供應買人參酌,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本件標的絕無足以影響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故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5‧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6‧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更,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清償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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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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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拍:1994萬115年5月21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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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30997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4年2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自行居住使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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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拍:2226萬115年6月23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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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4135建號建物於114年7月17日現場查封時,該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55巷5號2樓經第三人顧O玉表示其自小居住於此,且被繼承人陳O貞係其繼母,債務人李O施、李O遠未居於此,房屋有輕微壁癌,有無增建不確定,但無特殊交易情事,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因債務人等二人均未居住於此,並經其陳報現由第三人單方主張借貸使用關係於查封前占有使用,且否認與第三人有任何合法使用權源,債務人等於115年3月10日陳報上開法律關係現訴訟繫屬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依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14年8月4日北市中地登字第1147010832號函所示,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55巷5號建物(下稱55巷5樓)係於56年8月間辦竣建物所權第一次登記,總樓層共4樓,1至4層樓門牌號均為55巷5號(1至4層樓之建號,分為中山段三小段4134、4135、4136及4137建號),再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門牌檢索系統,中山北路3段55巷5號,嗣於94年9月5日增編中山北路3段55巷5號2樓、中山北路3段55巷5號3樓,惟各所有權人均未至本所申辦建物門牌整編,致本所地政門牌資料與民政門牌系統不符。又本案二債務人係持有55巷5號第2層樓建物,基於前開說明,其與中山段三小段4135建號屬同一標的,請投標人注意。
3‧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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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1872萬115年6月9日拍賣]
[第三拍:149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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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1982建號建物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冠德領袖社區,現無人居住使用,經檢視無增建情形;另系爭建物配賦有坡道平面停車位2位,位於地下二層,車位編號為34號、39號。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1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5472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11月24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67763號函覆,經查詢該局報案系統尚查無獲報有非自然死亡案件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2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8321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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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50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4年2月2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何○琪在場稱房屋係被繼承人李○訓以公證遺囑遺贈予何○娟(即何○琪之姊),現為其及母黃○蘭居住使用,並提出公證書、公證遺囑為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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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40708建號、40713建號除第三人陳○宏占用之303室不點交外,其餘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4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宏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303室,仍有持續繳租金給債務人;經檢視40708建號、40713建號係打通隔成301室至305室5間套房,僅單一出入口,4樓也須經過3樓始能進出,已斷水斷電,302室未上鎖,301室、304室、305室均上鎖,除303室外,其餘套房均無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4年6月2日函稱:中央北路3段248號3樓地址曾於110年4月4日辦理過刑事相驗。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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