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林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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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2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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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
說明: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
符合本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1點規定者,
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為此,依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且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
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1點第2款、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