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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1208建號建物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環河路「天闊」住宅大樓社區內,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共同居住及兼做公司營運辦公使用,該建物經檢視無增建情形;另系爭建物配賦一坡道機械停車位,位於地下四層,編號568號,可由2個坡道入口進入,該停車位現由債務人自行占有使用。標的407-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26515號之西北方約25公尺處,即新店區力行路11巷57號白色建物後方褐色土牆後方之土地,其上無建物坐落。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5月29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053260號函覆,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5月27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5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052657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4年5月28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4年6月13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05429號函覆,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7月1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291766號函覆所示,標的407-1地號土地與前開1208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即標的407地號)同為88使字第831號使用執照(83建字第119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又標的407-1地號土地分割自標的407地號土地,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4年6月27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46109161號函覆,標的407-1地號土地於拍定後應與建物坐落之基地一併辦理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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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3309.6萬115年6月22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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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查封時,原債務人不在場,工廠已無營業。經法院履勘,第三人李○期在場稱廠房內遺留之機器為其所有,且原債務人同意其使用該廠房,可以出具使用同意書。本件建物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2‧第三人李○期陳報原債務人於110年同意其作為畜牧場使用並申請畜牧場登記;另原債務人於111年9月1日出租予第三人李○期作為畜牧場使用,期間自111年9月1日起,共計20年,土地租金每年12萬元,當時係以口頭約定建物租金為每年13萬元,租期為20年,且於建物興建完成後,土地及建物20年期租金500萬元均已給付予原債務人。
3‧經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有關其與原債務人間租賃契約等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與原債務人就新北市林口區下福段1268、1269、1270、1271、1272、1273、1474、1475地號土地(前開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為本件拍賣32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訂有租賃契約,然因原債務人已歿且無法定繼承人,故分署自113年10月10日起終止前開租賃關係,並於115年2月12日函請遺產管理人於115年3月31日前繳納積欠租金、使用補償金,並拆除騰空地上物後返還租賃土地。日後或有拆屋還地之問題,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
4‧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護區;本件1265地號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1265地號土地係為門牌號碼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下福99號永亨畜牧場之基地。前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1265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本件37建號,現況為鐵皮棚架,不只有一個出入口,部分與廠房牆壁相連,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6‧本件拍賣之建物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如地上建物所有人或基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104條、民法426條之2規定者,就其實際占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未占用之部分仍應由應買人買受,應買人不得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法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7‧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鄭○文律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洪字第24767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09.21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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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51497萬115年6月3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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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12135建號標的查封時,債務人之父母在場稱該屋現為家人共同居住使用,該屋之地下停車位為債務人之母親本人使用,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為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2‧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地下四層編號65、66。於查封時,債務人之母親稱為債務人之母親本人使用。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12126建號於查封時,為社區會議室等公共空間使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土地登記規則第94條規定,此部分須隨同主建物(即12135建號)一併移轉,他共有人並無優先承買權。又此為應有部分,且為社區會議室等公共空間使用,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另本件12135建號上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4年4月28日北防字第11443571800號禁止處分登記,因本件為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前開禁止處分登記在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後,法院已去函本件拍賣情形予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並請該處於本件拍定時配合塗銷前開禁止處分,該處並無意見。惟如拍定時,該處不配合辦理,仍應請拍定人自行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請求主張,以上情形,再請投標人自行評估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應無在海砂屋、輻射屋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亦無非自然死亡之公示資料,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7‧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月字第133879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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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拍:2769.4萬115年6月17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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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於114年8月12日到場執行,現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900號現未停放車輛,債務人並稱房屋無增建、內梯、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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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1673萬115年6月16日拍賣]
[第三拍:1339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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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57、15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5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3年12月11日現場測量時,暫編1131建號建物為157建號建物後方搭建之玻璃屋,放置雜物。依114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為水平增建之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期拆除。114年7月17日相對人蔡O月具狀稱157、158建號建物為蔡O偉全家居住。115年2月13日相對人蔡O偉具狀稱玻璃屋與內部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157及158建號建物為蔡O偉及蔡O岳、其家屬自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暫編113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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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8767.2萬115年5月14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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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外甥在場稱:標的房屋現借給債務人哥哥使用,未簽訂租賃契約。債務人哥哥因身體不舒服住院中,將鑰匙交給債務人之外甥保管。因債務人未實際居住於標的房屋,債務人之哥哥非為債務人占有或履行輔助人,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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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查封時,第三人許○英在場稱其為債務人遠親,現居住於該屋,且已居住五十幾年了,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並稱房屋原為其配偶所有,不知為何被移轉過戶給債務人;並稱房屋未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經地政人員測量後稱增建部分在原建物後方,現作為廚房及衛浴。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2‧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3‧本件1015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損害賠償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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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建物業已停電、無人使用。本件拍賣除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外,建物部分於拍定後點交。
2‧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4年8月25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7‧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黃○舜律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速字第113411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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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鄰人表示拍賣標的須經前側大門入內後過公共長廊方得抵達,房子目前是債務人及其母在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3‧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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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出租於張𐤏𐤏一家使用中(期限:113/6/1~115/5/31),第三人於查封前已有權占有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640-3地號土地位於中正南路250巷、252巷交界處之道路用地,640-1、640-2、640-4地號土地位於泉州街110號房屋及中正南路250巷口交界處旁之空地,上有光正里崗哨及雜物堆放,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3‧2407、2410建號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惟經函詢新北市政府三重分局,表示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南路250巷27號12樓地址於104年9月12日發生陳𐤏𐤏死亡案件,經送醫急救無效。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6‧本件640-1、640-2、640-3、640-4地號土地係屬三重都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惟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履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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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定後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
2‧本院現場查封時,建物由唐O芬居住使用,有漏水但不嚴重,有車位但不在權狀內、需抽籤。依債權人陳報之照片,有神明桌。另經地政人員指界稱:940地號土地位於社區旁,有福德宮2層樓建物占用。依鑑價報告所載,為道路用地。941地號土地為社區內之24棟(102、104、106、108號)前之空地,上有種植花木。
3‧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分割共有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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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521建號據債務人之配偶稱,格局為四房二廳(1客廳、1餐廳),二套半衛浴,目前由債務人自住,另有位於地下二層A2區編號111號之停車位。然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或實際編號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133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店區達觀路10號建物西方約60公尺之雜木林,無道路可抵達,土地使用分區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29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46107671號函覆,本件附表所列土地及建物併付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故該筆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於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5月27日止並無火災受創之情事;另表示於921、331及403地震發生時,並未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屋,無相關資料可稽,且經查截至114年5月27日為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申請資料,故是否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新店分局函覆查詢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社區保全答覆不清楚。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4‧另因本件係債務人自住,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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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8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4年11月14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為萬通國際社區。986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出,為萬通國際社區之公設綠地。114年12月1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復,該戶目前為空戶,無人居住。114年12月16日債權人陳報,大樓管理員表示,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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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標的查封時,現場有承租人曾○○在場稱該標的係其向債務人承租,該屋另有停車位,位於B1。另經承租人曾○○陳報租約,出租人為債務人,租賃期限至118年2月28日止,有承租人陳報租約影本及本件債權人會警查報現場房屋使用情形所附承租人陳報租約影本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4年12月10日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考。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至現場及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463,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3‧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標的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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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房屋係其與家屬居住使用,未出租予他人,並稱沒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點交。
2‧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3‧本件1196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損害賠償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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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拍:970.9萬115年6月3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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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einfo➡www.台北法拍屋網.tw
Houseweb➡www.大台北法拍屋網.tw
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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