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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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於前案假扣押現場查封程序時,及後續本案測量程序,據在場人所稱,本件拍賣標的物含頂樓增建,均有分租出租之情形,並稱與債務人間有借名訴訟並勝訴確定在案。另據債權人會同警員查訪後陳報,目前有3間公司承租,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依據在場人、佔用人自述,本件頂樓增建部分有壁癌及漏水,另樓下住戶買賣房屋時有鑑定為海砂屋。惟此部分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其函覆並未查有海砂屋之相關登記,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確有此情形。其餘依據在場人自述及本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7833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頂層之增建物,其有內梯與原建物相通,亦有外梯可供出入。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及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5‧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7‧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020406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定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8.78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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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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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5090萬115年6月11日拍賣]
[第二拍:4072萬未確定]
[第三拍:325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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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在場,再經員警查訪,房子出租於郭◯◯在居住使用,第三人查封前已基於租賃有權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2‧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3‧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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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2170萬115年7月23日拍賣]
[第二拍:1736萬未確定]
[第三拍:1389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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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李○瑞在場,其稱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請投標人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分割遺產》
[他項權利: 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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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1216萬115年6月25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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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160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4年4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993建號為車位產權登記地址,1160建號建物係其作為倉庫使用,屋內飼養老鼠、蛇等動物,有濃厚刺鼻味。
3‧債權人遠東銀行114年7月31日陳報,據社區管委會主委表示,社區停車位為機械車位,持有車位之住戶均登記於143號3樓(即993建號建物),該建物均上鎖,無人進入使用,本件債務人之車位位於地下3樓,編號37。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8月2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44321181號函覆,116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993建號建物為持有車位之住戶均登記於該址。
5‧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6月26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25701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6月27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258170號函覆,於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6月3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44321184號函覆,該分局無法查詢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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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284萬115年6月8日拍賣]
[第二拍:102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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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09年10月21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稱為自住使用,承租車位B2-986。
2‧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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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2680萬115年6月15日拍賣]
[第三拍:214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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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由綠中海2期保全人員導往現場,921建號坐落於72地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2號,現為管理中心使用。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2‧1203建號坐落於77地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51之1號地下1樓,為社區內A區停車場。1203建號建物為停車位,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1120建號坐落於76地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85弄3之1號地下1樓,為社區內B區停車場。1120建號建物為停車位,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1295建號、1327建號、6268建號坐落於81地號。1295建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90弄31號,現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使用,另有編號D區36號停車位,拍定後點交,經檢視車庫旁有部分增建即6268建號,惟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表示,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此部分拍定後是否被拆除不明,請拍定人注意;1327建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90弄63之1號地下1樓,為社區內C區停車場,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1277建號坐落於79地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90弄74之1號地下1樓,為社區內D區停車場,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下列土地皆為綠中海社區2期之公設地。71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2號建物(下稱前揭建物)南方,有地上物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6弄55號建物部分坐落;73地號係位於前揭建物北方20公尺處之雜木林;75地號係位於前揭建物北方約105公尺處之雜木林;78地號係位於前揭建物東北方約30公尺處之雜木林;80地號係位於前揭建物東北方約310公尺處之雜木林;82地號係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130公尺處之雜木林;85地號係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235公尺處,有地上物福國宮全部坐落;87號係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165公尺處之雜木林。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71、75、78、80、85、8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故外國人不得承受,請應買人注意。
7‧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地政機關函覆71、73、75、78、80、82、85、87地號土地雖非債務人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惟迭次皆併同辦竣買賣及抵押權設定登記,且土地係坐落於集居地區周圍,為確保產權利用之完整,宜併同拍賣移轉,請應買人注意。
8‧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請應買人注意。《給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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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標的格局為三房二廳一廚二衛,債務人稱其自住,建物非輻射、海砂屋、無地震火災受損、無漏水情形、無增建,汽車停車位位於B2(8號),機車車位位於B1(8號)。
2‧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4‧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法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7‧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天字第16985號,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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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標的查封時,租客陳○○在場稱該屋係向債務人承租,原先簽立之租約時間已經忘記,現以每月新臺幣1萬5000元租金承租續住,屋內似無增建之情形,惟實際狀況,仍請投標人先行至現場查看、向周遭四鄰洽詢並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無非自然死亡資料;無地震受損、海砂屋等資料;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應無海砂屋、輻射屋、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相關機關回函及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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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法院人員於現場履勘時,屋內吳OO在場,並表示房屋由其弟承租于伊與家人居住,屋內使用狀況客廳地板隆起、無增建、漏水。吳OO於查封時或查封前已有權占有不動產,故拍定後不點交。
2‧建號7742為共有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正字第78326號,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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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114.12.5履勘時,債務人女兒在場,目前是債務人一家人使用,無影響交易情事,無增建,無車位,拍賣後點交。
2‧經法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7.21,無受理火災案件。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3‧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濟字第178680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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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國113年4月2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稱過年後該戶即無人居住,未出租。113年12月23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管理員稱債務人已快1年沒回來(註:鎖匠表示無法開啟門鎖,只能用破壞方式,故無法入內察看是否有增建或影響交易之情況)。734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3‧3645建號拍定後點交。
4‧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竹字第51355號,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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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2127.9萬115年6月17日拍賣]
[第三拍:1702.3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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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4年8月21日現場指界、查封時,1012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王O霖,租期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22年11月29日止;1804地號土地、1003建號建物為海誓山盟社區之避難空間;1059、1061建號建物為社區交誼廳、娛樂空間、室外游泳池;1060建號建物為管理中心;1784、1795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00巷旁之雜木林;179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00巷,於海誓山盟社區內之道路用地、部分為雜木林;1794地號土地為海誓山盟社區內之公設(籃球場);1796、1800、1803、1805、1806、1809、181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00巷,於海誓山盟社區內之道路用地;1797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00巷,於海誓山盟社區內之道路用地、部分為社區內之牆垣;1798、1799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00巷,於海誓山盟社區內之道路用地旁之擋土牆;1801、180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00巷,於海誓山盟社區內之道路用地旁之造景(放置雕像);1814地號土地為海誓山盟社區後方之步道,上有烤肉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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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3218.2萬115年6月8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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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中,已租10餘年,拍定後不點交,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2‧本院於查封時,承租之第三人表示5樓客廳及房間牆壁有壁癌,且下雨時房間會漏水。
3‧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上開調查因難以查明,且標的之漏水、損壞等情事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及現地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7‧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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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於114年8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謝O欣在場,表示目前無人居住,無影響交易情事,環境潮濕牆壁可能有壁癌問題,頂樓有增建,債權人陳報4樓有內梯至5樓,1樓後側有一倉庫,無獨立出入口,須從16號後方進出,拍賣後點交。
2‧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覆107年1月1日至114年8月17日無受理火災案件;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分割共有物》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70.02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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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8100萬115年6月11日拍賣]
[第二拍:6480萬未確定]
[第三拍:518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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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114.9.22查封時,債權人稱房屋現為空屋,客廳近梯間有漏水,無影響交易情事,有內梯通往頂層,頂層接5樓用電(嗣債權人陳報查封筆錄誤載為接4樓用電),目前斷水斷電,頂層係加蓋鴿舍,通過鴿舍可走外梯往梯間,拍賣後點交。
2‧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3‧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9.29無受理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本件標的6115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5‧本件新北市工務局函覆,73及73-1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1989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385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樂利段366建物,領有72使字第1989號使用執照。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7‧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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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2079.6萬115年6月11日拍賣]
[第二拍:1663.7萬未確定]
[第三拍:1330.9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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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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