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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01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其餘不動產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4年8月21日現場指界、查封時,1012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王O霖,租期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22年11月29日止;1804地號土地、1003建號建物為海誓山盟社區之避難空間;1059、1061建號建物為社區交誼廳、娛樂空間、室外游泳池;1060建號建物為管理中心;1784、1795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00巷旁之雜木林;179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00巷,於海誓山盟社區內之道路用地、部分為雜木林;1794地號土地為海誓山盟社區內之公設(籃球場);1796、1800、1803、1805、1806、1809、181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00巷,於海誓山盟社區內之道路用地;1797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00巷,於海誓山盟社區內之道路用地、部分為社區內之牆垣;1798、1799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00巷,於海誓山盟社區內之道路用地旁之擋土牆;1801、180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00巷,於海誓山盟社區內之道路用地旁之造景(放置雕像);1814地號土地為海誓山盟社區後方之步道,上有烤肉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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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3218.2萬115年9月7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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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中,已租10餘年,拍定後不點交,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2‧本院於查封時,承租之第三人表示5樓客廳及房間牆壁有壁癌,且下雨時房間會漏水。
3‧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上開調查因難以查明,且標的之漏水、損壞等情事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及現地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7‧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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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拍:887萬115年10月13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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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於114年8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謝O欣在場,表示目前無人居住,無影響交易情事,環境潮濕牆壁可能有壁癌問題,頂樓有增建,債權人陳報4樓有內梯至5樓,1樓後側有一倉庫,無獨立出入口,須從16號後方進出,拍賣後點交。
2‧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覆107年1月1日至114年8月17日無受理火災案件;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分割共有物》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70.02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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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拍:5186萬115年9月10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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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114.9.22查封時,債權人稱房屋現為空屋,客廳近梯間有漏水,無影響交易情事,有內梯通往頂層,頂層接5樓用電(嗣債權人陳報查封筆錄誤載為接4樓用電),目前斷水斷電,頂層係加蓋鴿舍,通過鴿舍可走外梯往梯間,拍賣後點交。
2‧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3‧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9.29無受理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本件標的6115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5‧本件新北市工務局函覆,73及73-1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1989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385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樂利段366建物,領有72使字第1989號使用執照。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7‧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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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拍:1067.34萬115年9月10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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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2531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寬均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周O銘(同為債務人)在場陳O房屋係作為公司辦公使用等情,拍定後點交。
2‧至拍賣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3‧另依在場人陳稱本件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在場陳述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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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2546萬115年6月3日拍賣]
[第二拍:2037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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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 頂溪捷運商圈,生活機能成熟便利,周邊商家林立,交通、採買、通勤一次到位。
本案為市場稀有的 四房二廳二衛格局,空間配置完整,適合三代同堂、雙薪家庭、換屋族,或需要書房、工作室的買方。
格局方正好規劃,室內動線清楚,客餐廳尺度舒適,臥室空間實用,家庭成員各自保有獨立生活空間。
推薦亮點
1. 頂溪捷運商圈,通勤便利
鄰近頂溪生活圈,交通機能佳,無論前往台北市區、新北各區都相當方便。
2. 稀有四房,空間彈性高
四房配置可作主臥、次臥、小孩房、長輩房,也可規劃為書房、工作室或收納空間。
3. 邊間條件,通風採光佳
邊間格局具備更好的開窗條件,室內明亮舒適,居住品質更佳。
4. 二廳二衛,家庭生活更便利
客廳、餐廳機能分明,雙衛浴配置提升日常使用效率,早晚尖峰不搶浴室。
5. 總價2788萬,換屋族可優先評估
以頂溪商圈、四房條件、40.92坪登記坪數來看,適合重視地段與空間的買方。
適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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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捷運商圈機能的家庭宅、四房大空間、邊間採光通風佳、生活機能成熟、可長期自住保值型產品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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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於查封時該建物為空屋,與隔壁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2段352號24樓間分戶牆拆除,打通為一戶。經法院會同地政機關及工務局同仁到場確認界址,仍有約4公分之誤差,已請隔壁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2段352號24樓所有權人於誤差範圍內取一條垂直線為界址,以作為分戶牆之依據。惟是否拍定後是否已有分戶牆或對界址有疑義者,應由拍定人自行與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2段352號24樓所有權人協調或爭執,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是否符合需求,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另查封時該建物為空屋,拍定後點交。
2‧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4111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2停車位,車位編號828、829,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法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3‧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7‧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火字第77815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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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687建號、1133建號拍定後不點交,650地號為建物坐落基地,拍定後亦不點交。
2‧民國114年3月28日現場查封及114年7月25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林先生在場稱係原屋主之父親,原屋主將執行標的出售予債務人後,因債務人未繳納尾款且失聯,故未交屋予債務人,目前仍由第三人林先生及同住家人居住使用,未出租他人。另第三人郭o114年4月7日具狀陳報其即為原屋主,與債務人間有不動產買賣關係存在,曾屢次催促債務人結算尾款並辦理交屋手續,但債務人皆以各種理由推託,故本件不動產買賣未完成交屋買賣手續,目前由第三人郭o及家人居住在標的物房屋內。650地號土地除本件建物占用外,其餘部分被雜木林占用。本件建物因位於山坡地,對外出入口為2樓,1樓無獨立出入口,須從內梯由1樓出入,2樓部分有兩個出入口,一個為大門,一個為車庫,3、4樓需由內梯出入,無獨立出入口,原本之頂樓凸出物被移除,另行增建3樓及第4層之頂樓凸出物。114年12月1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段○蘭在場稱房屋有漏水、壁癌,曾因地震有裂痕,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以上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33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3樓增建係作為起居空間,4樓頂樓凸出物增建係作為出入頂樓平台之樓梯通道使用。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9月3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6543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惟違章建築皆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倘案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6‧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標應買。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43.9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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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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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2302萬115年8月6日拍賣]
[第三拍:1842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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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無償使用,拍定不點交。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1452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46,經查係位於B1之機械式停車位,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法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2‧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3‧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6‧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日字第173065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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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拍:1108.3萬115年9月16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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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定後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
2‧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在場稱系爭房屋為債務人與其家人共同居住使用,不清楚是否為海砂屋,頂樓有搭建鐵皮屋頂。另依債權人陳報之照片,客廳有神明桌。
3‧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6‧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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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2064萬115年7月24日拍賣]
[第三拍:1652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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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院114年7月間現場履勘時,無人在場,屋內堆滿雜物及垃圾、灰塵,電燈已無法開啟,似已久無人居住。拍定後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
2‧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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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拍:1396萬115年8月21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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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8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4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之保全人員稱,債務人至目前為止積欠管理費約3萬多元,編號114、115之停車位為機械式車位;另據地政人員指出,642-3、653-4地號土地分別坐落於門牌為中正東路2段81號北方14、7公尺處;653-5地號土地坐落於燈桿編號429151西北方22公尺處,其上均無建物。115年5月7日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1918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僅兒子自國外回來會住幾天,編號114、115之停車位在B5,且為2個兒子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除1918建號建物外,其餘8筆建物之主要用途均為社區活動中心。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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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拍:1321.34萬115年9月7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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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子在場陳稱:房屋係自住使用,無增建等情。本件拍定後點交。
2‧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公字第124729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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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822萬115年6月17日拍賣]
[第二拍:145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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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388─1、388─2地號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本件拍賣標的38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1897建號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拍定後點交,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本件拍賣建物1897建號經法院查封時,已斷水斷電,無人居住使用,惟屋內尚留有部分家具及雜物。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1897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即1900建號)之主要用途,其中有註記停車空間、機械車位,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法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標的388-1及388-2地號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倘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保證金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始發還。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本件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惟上開調查因難以查明,且標的建物是否有漏水、損壞等情事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及現地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公司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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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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