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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外甥在場稱:標的房屋現借給債務人哥哥使用,未簽訂租賃契約。債務人哥哥因身體不舒服住院中,將鑰匙交給債務人之外甥保管。因債務人未實際居住於標的房屋,債務人之哥哥非為債務人占有或履行輔助人,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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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1456萬115年6月26日拍賣]
[第三拍:1165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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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57、15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5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3年12月11日現場測量時,暫編1131建號建物為157建號建物後方搭建之玻璃屋,放置雜物。依114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為水平增建之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期拆除。114年7月17日相對人蔡O月具狀稱157、158建號建物為蔡O偉全家居住。115年2月13日相對人蔡O偉具狀稱玻璃屋與內部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157及158建號建物為蔡O偉及蔡O岳、其家屬自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暫編113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5.13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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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8767.2萬115年5月14日拍賣]
[第二拍:7013.8萬未確定]
[第三拍:5611.1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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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於114年8月12日到場執行,現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900號現未停放車輛,債務人並稱房屋無增建、內梯、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定後點交。
《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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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1673萬115年6月16日拍賣]
[第三拍:1339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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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12135建號標的查封時,債務人之父母在場稱該屋現為家人共同居住使用,該屋之地下停車位為債務人之母親本人使用,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為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2‧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地下四層編號65、66。於查封時,債務人之母親稱為債務人之母親本人使用。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12126建號於查封時,為社區會議室等公共空間使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土地登記規則第94條規定,此部分須隨同主建物(即12135建號)一併移轉,他共有人並無優先承買權。又此為應有部分,且為社區會議室等公共空間使用,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另本件12135建號上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4年4月28日北防字第11443571800號禁止處分登記,因本件為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前開禁止處分登記在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後,法院已去函本件拍賣情形予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並請該處於本件拍定時配合塗銷前開禁止處分,該處並無意見。惟如拍定時,該處不配合辦理,仍應請拍定人自行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請求主張,以上情形,再請投標人自行評估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應無在海砂屋、輻射屋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亦無非自然死亡之公示資料,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7‧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月字第133879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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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拍:2769.4萬115年6月17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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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原債務人不在場,工廠已無營業。經法院履勘,第三人李○期在場稱廠房內遺留之機器為其所有,且原債務人同意其使用該廠房,可以出具使用同意書。本件建物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2‧第三人李○期陳報原債務人於110年同意其作為畜牧場使用並申請畜牧場登記;另原債務人於111年9月1日出租予第三人李○期作為畜牧場使用,期間自111年9月1日起,共計20年,土地租金每年12萬元,當時係以口頭約定建物租金為每年13萬元,租期為20年,且於建物興建完成後,土地及建物20年期租金500萬元均已給付予原債務人。
3‧經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有關其與原債務人間租賃契約等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與原債務人就新北市林口區下福段1268、1269、1270、1271、1272、1273、1474、1475地號土地(前開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為本件拍賣32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訂有租賃契約,然因原債務人已歿且無法定繼承人,故分署自113年10月10日起終止前開租賃關係,並於115年2月12日函請遺產管理人於115年3月31日前繳納積欠租金、使用補償金,並拆除騰空地上物後返還租賃土地。日後或有拆屋還地之問題,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
4‧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護區;本件1265地號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1265地號土地係為門牌號碼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下福99號永亨畜牧場之基地。前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1265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本件37建號,現況為鐵皮棚架,不只有一個出入口,部分與廠房牆壁相連,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6‧本件拍賣之建物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如地上建物所有人或基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104條、民法426條之2規定者,就其實際占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未占用之部分仍應由應買人買受,應買人不得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法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7‧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鄭○文律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洪字第24767號,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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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1208建號建物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環河路「天闊」住宅大樓社區內,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共同居住及兼做公司營運辦公使用,該建物經檢視無增建情形;另系爭建物配賦一坡道機械停車位,位於地下四層,編號568號,可由2個坡道入口進入,該停車位現由債務人自行占有使用。標的407-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26515號之西北方約25公尺處,即新店區力行路11巷57號白色建物後方褐色土牆後方之土地,其上無建物坐落。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5月29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053260號函覆,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5月27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5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052657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4年5月28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4年6月13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05429號函覆,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7月1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291766號函覆所示,標的407-1地號土地與前開1208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即標的407地號)同為88使字第831號使用執照(83建字第119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又標的407-1地號土地分割自標的407地號土地,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4年6月27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46109161號函覆,標的407-1地號土地於拍定後應與建物坐落之基地一併辦理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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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於前案假扣押現場查封程序時,及後續本案測量程序,據在場人所稱,本件拍賣標的物含頂樓增建,均有分租出租之情形,並稱與債務人間有借名訴訟並勝訴確定在案。另據債權人會同警員查訪後陳報,目前有3間公司承租,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依據在場人、佔用人自述,本件頂樓增建部分有壁癌及漏水,另樓下住戶買賣房屋時有鑑定為海砂屋。惟此部分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其函覆並未查有海砂屋之相關登記,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確有此情形。其餘依據在場人自述及本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7833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頂層之增建物,其有內梯與原建物相通,亦有外梯可供出入。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及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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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7‧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0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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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在場,再經員警查訪,房子出租於郭◯◯在居住使用,第三人查封前已基於租賃有權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2‧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3‧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他項權利: 拍定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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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2170萬115年7月23日拍賣]
[第二拍:1736萬未確定]
[第三拍:1389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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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李○瑞在場,其稱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請投標人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分割遺產》
[他項權利: 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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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1216萬115年6月25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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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160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4年4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993建號為車位產權登記地址,1160建號建物係其作為倉庫使用,屋內飼養老鼠、蛇等動物,有濃厚刺鼻味。
3‧債權人遠東銀行114年7月31日陳報,據社區管委會主委表示,社區停車位為機械車位,持有車位之住戶均登記於143號3樓(即993建號建物),該建物均上鎖,無人進入使用,本件債務人之車位位於地下3樓,編號37。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8月2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44321181號函覆,116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993建號建物為持有車位之住戶均登記於該址。
5‧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6月26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25701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6月27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258170號函覆,於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6月3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44321184號函覆,該分局無法查詢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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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284萬115年6月8日拍賣]
[第二拍:102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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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09年10月21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稱為自住使用,承租車位B2-986。
2‧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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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2680萬115年6月15日拍賣]
[第三拍:214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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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由綠中海2期保全人員導往現場,921建號坐落於72地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2號,現為管理中心使用。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2‧1203建號坐落於77地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51之1號地下1樓,為社區內A區停車場。1203建號建物為停車位,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1120建號坐落於76地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85弄3之1號地下1樓,為社區內B區停車場。1120建號建物為停車位,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1295建號、1327建號、6268建號坐落於81地號。1295建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90弄31號,現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使用,另有編號D區36號停車位,拍定後點交,經檢視車庫旁有部分增建即6268建號,惟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表示,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此部分拍定後是否被拆除不明,請拍定人注意;1327建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90弄63之1號地下1樓,為社區內C區停車場,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1277建號坐落於79地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90弄74之1號地下1樓,為社區內D區停車場,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下列土地皆為綠中海社區2期之公設地。71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2號建物(下稱前揭建物)南方,有地上物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9巷6弄55號建物部分坐落;73地號係位於前揭建物北方20公尺處之雜木林;75地號係位於前揭建物北方約105公尺處之雜木林;78地號係位於前揭建物東北方約30公尺處之雜木林;80地號係位於前揭建物東北方約310公尺處之雜木林;82地號係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130公尺處之雜木林;85地號係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235公尺處,有地上物福國宮全部坐落;87號係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165公尺處之雜木林。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71、75、78、80、85、8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故外國人不得承受,請應買人注意。
7‧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地政機關函覆71、73、75、78、80、82、85、87地號土地雖非債務人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惟迭次皆併同辦竣買賣及抵押權設定登記,且土地係坐落於集居地區周圍,為確保產權利用之完整,宜併同拍賣移轉,請應買人注意。
8‧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請應買人注意。《給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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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標的格局為三房二廳一廚二衛,債務人稱其自住,建物非輻射、海砂屋、無地震火災受損、無漏水情形、無增建,汽車停車位位於B2(8號),機車車位位於B1(8號)。
2‧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4‧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法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7‧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天字第16985號,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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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拍:2523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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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標的查封時,租客陳○○在場稱該屋係向債務人承租,原先簽立之租約時間已經忘記,現以每月新臺幣1萬5000元租金承租續住,屋內似無增建之情形,惟實際狀況,仍請投標人先行至現場查看、向周遭四鄰洽詢並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無非自然死亡資料;無地震受損、海砂屋等資料;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應無海砂屋、輻射屋、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相關機關回函及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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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法院人員於現場履勘時,屋內吳OO在場,並表示房屋由其弟承租于伊與家人居住,屋內使用狀況客廳地板隆起、無增建、漏水。吳OO於查封時或查封前已有權占有不動產,故拍定後不點交。
2‧建號7742為共有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正字第78326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 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二拍:1584萬115年6月17日拍賣]
[第三拍:126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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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einfo➡www.台北法拍屋網.tw
Houseweb➡www.大台北法拍屋網.tw
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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