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新竹購屋小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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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1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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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出售房屋(含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a)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b)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稅率
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盈虧互抵
虧損得後抵3年(與現制類同)
例外條款
非自願性離職或調職,以致2年內出售房產,適用正常稅率20%。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並在2年內出售,適用正常稅率20%。
繼承/遺贈條款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者,在計算實際持有期間時,亦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的年期合併計入持有期間。
註1:
境內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註2:
非境內居住者係指上述規定以外之個人。
房地合一稅 (營利事業)
※ 房地合一稅已於105年1月1日上路
課稅範圍
除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部分外,餘同個人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